| 條文 | 內容 |
| 第一條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貨品輸出規定「441」代號之規定,核發輸出植物種苗同意文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 第二條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貨品輸出規定「441」代號之規定,核發輸出植物種苗同意文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適用範圍為經濟部國貿局輸出規定「441」有關植物種苗品項,其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一)甘蔗,未長根插穗:CCC Code 0602.10.90.20-7。 (二)甘蔗,組織培養苗:CCC Code 0602.90.91.70-8。 (三)甘蔗:CCC Code1212.99.60.00-1。 (四)香蕉,球莖:CCC Code 0601.20.10.70-2。 (五)香蕉,吸芽:CCC Code 0602.10.90.10-9。 (六)香蕉,組織培養苗:CCC Code 0602.20.00.30-2。 (七)番石榴枝條:CCC Code 0602.10.90.40-3。 (八)番石榴樹,已否接枝均在內:CCC Code 0602.20.00.27-7。 (九)茶樹枝條:CCC Code 0602.10.90.30-5。 (十)茶苗:CCC Code 0602.90.91.10-1。 (十一)其他菇類菌種:CCC Code 0602.90.10.90-2。 (十二)其他竹苗:CCC Code 0602.90.91.29-0。 (十三)供生產毛豆用黃豆種子,每百粒重量超過三十公克以上者:CCC Code 1201.0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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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申請人應填具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農糧署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核發輸出同意文件: (一)種苗業登記證影本。 (二)具品種權者,應檢附植物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出口證明文件。 (三)植物種苗出口供貨者明細表(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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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會審核申請案件應考量國家產業發展、國家利益、國內農民權益、外銷市場競爭、農產品回銷及政策需要因素,作為准駁依據。必要時,得先抽驗樣品鑑定再予以准駁。 |
| 第五條 |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會審核申請案件應考量國家產業發展、國家利益、國內農民權益、外銷市場競爭、農產品回銷及政策需要因素,作為准駁依據。必要時,得先抽驗樣品鑑定再予以准駁。本會受理申請後,依書面文件逐案審查,並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十日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
| 第六條 | 本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日之次日起三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