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文 | 內容 |
| 第一條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供學術用輸出之本會及所屬試驗機關動植物繁殖材料,特訂定本要點。 |
| 第二條 | 供學術用輸出之動植物繁殖材料,指下列材料: (一)由本會所屬試驗機關自行研發或研發中之動植物繁殖材料。 (二)受本會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計畫所研發或研發中並歸屬本會所有之動植物繁殖材料。 |
| 第三條 | 供學術用輸出之動植物繁殖材料需以供非商業性質之學術、試驗研究為目的。 |
| 第四條 | 供學術用輸出之動植物繁殖材料範圍如下: (一)植物:植物種苗。 (二)畜禽:馬、牛、豬、山羊、鹿、雞、火雞、鴨及鵝。 (三)水產:魚苗、貝苗、蝦苗、蟹苗、藻類及浮游動物。 |
| 第五條 | 動植物繁殖材料尚未命名為品種之品系,及命名或取得品種權未達五年者,其繁殖材料以不輸出為原則。但植物雜交一代種子或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 第六條 | 供學術用輸出之動植物繁殖材料,其數量除經本會專案核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植物種苗:每品種(系)以營養繁殖作物十株(枚),種子作物以種植0‧0一公頃為限。 (二)畜禽: 1. 種畜禽:馬、牛、豬、山羊及鹿以公家畜二隻、母家畜五隻為限。雞、火雞、鴨及鵝以公家禽五隻、母家禽二十隻為限。 2. 種蛋:以三十顆為限。 3. 種畜禽精液:以三十劑為限。4. 種畜禽胚胎:以十顆為限。 (三)水產: 1. 魚苗、貝苗、蝦苗、蟹苗:每品種(系)以受精卵一00公克、精液十公撮、個體五00尾(粒)。 2. 藻類:龍鬚菜、紫菜葉狀體每品種(系)五0公撮、微細藻類五0公撮為限。 3. 浮游動物:以五0公撮為限。 |
| 第七條 | 申請供學術用輸出動植物繁殖材料者,應以書面向該材料研發機關(構)申請,並載明申請輸出動植物繁殖材料之種類、數量、研究目的、計畫執行單位及人員等資料,經該材料研發機關(構)審查同意後,送請本會複審。前項所稱研發機關(構),指本會所屬試驗機關、受補助或委託之學校及法人、團體等研發機關(構)。 |
| 第八條 | 審查供學術用輸出之動植物繁殖材料案件,應考量科技研發及產業發展,並基於平等互惠、促進研發與學術交流及增進國際合作之原則。 |
| 第九條 | 申請供學術用輸出之動植物繁殖材料涉及境外品種權或專利權等相關智慧財產權事宜者,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提報本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審議。 |
| 第十條 | 經核准輸出者,研發機關(構)應與輸出使用者簽訂契約書,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輸出之動植物繁殖材料限使用於原申請研究目的之學術用途,不得使用於商業或其他用途。 (二)本會為該動植物繁殖材料之所有權人,並享有智慧財產權;且輸出使用者不因本會提供之動植物繁殖材料享有任何權利。 (三)未經本會事先書面同意,輸出使用者不得進行任何可能影響本會權利之試驗,及不得申請任何專利許可或其他財產權。 (四)由本會提供之動植物繁殖材料所產生之衍生品種(系)或繁殖材料,應無償提供本會使用。 |
| 第十一條 | 研發機關(構)對於經核准供學術用輸出之動植物繁殖材料應追蹤管理,並將其輸出後之使用情形函報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