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布 欄
下 載 區
種 苗 法 規 檢 索
業 者 資 料 查 詢(新)
相 關 網 站
線上申辦登記證
種苗標示列印
行政業務專區
業者專區
系統維護區
與我們連絡
法規資料檢索→
回上一頁
解釋函令名稱:
十三、種苗業者銷售之種苗,未依規定標示者,依法處分,其最低罰鍰額度應以五千元以上為原則案
頒布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廿二日
頒布單位:
農委會
頒布函號:
八二農糧字第二一一六六五○A號函
檔案下載:
檔案名稱
檔案描述
十三、種苗業者銷售之種苗,未依規定標示者,依法處分,其最低罰鍰額度應以五千元以上為原則案.doc
十三、種苗業者銷售之種苗,未依規定標示者,依法處分,其最低罰鍰額度應以五千元以上為原則案.doc
函令內容:
有關未依「植物種苗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標示者,依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處分,其最低罰鍰額度應以五千元以上為原則,以配合「商品標示法」針對標示不實所定罰鍰「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規定,力求執法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