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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令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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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委員會各試驗改良場所辦理品種改良、原種及種苗繁殖、供應業務,是否需辦理種苗業登記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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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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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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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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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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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函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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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字第097103347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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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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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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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農業委員會各試驗改良場所暫行組織規程規定,各試驗改良場所均定有編制員額及編列單獨預算,為行政機關,非屬「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條第6款所稱之從事種苗之事業。其從事品種改良、原種及種苗繁殖、供應事項屬法定職掌,其非以營利為目的銷售種子行為,乃為政府部門執行法定職掌中所產生之私經濟行為,非為法所不許,準此,尚無需辦理種苗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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