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布 欄
下 載 區
種 苗 法 規 檢 索
業 者 資 料 查 詢(新)
相 關 網 站
線上申辦登記證
種苗標示列印
行政業務專區
業者專區
系統維護區
與我們連絡
法規資料檢索→
回上一頁
解釋函令名稱:
二十七、有關委託生產合約書得否據以申請為種苗繁殖業者疑義案
頒布日期: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頒布單位:
農委會
頒布函號:
二十七、有關委託生產合約書得否據以申請為種苗繁殖業者疑義案
檔案下載:
檔案名稱
檔案描述
函令內容:
依據「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4條規定:「苗木繁殖業者應具有1千平方公尺以上苗圃。」,係指為自有或租用具使用權者。本案委託生產合約書,申請人無該苗圃之使用權,不得據為種苗繁殖業者所具備之苗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