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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行政院97年2月27日發布施行
民國97年1月1日-98年12月31日期間訂購、購置國內外產製之農業設備,可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投資抵減證明文件及購置成本原始憑證影本,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可抵減稅額。修正條文請至下載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