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苗業登記業務配合農委會'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之種苗進出口電子化簽審業務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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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植物種苗進出口涉及通關簽審業務有種苗輸入規定代號402,種苗業者於報關時之進口報單第30欄位應填報種苗業登記通關證號,以供海關至農委會'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執行單證比對。此比對證號可由縣市種苗主辦人至本系統之系統維護區/種苗證照/單證比對查詢中查詢,並可請種苗業者繳回舊種苗業登記證由原機關核發新證,新證中其他有關事項即有載明比對證號。 2.為符合'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單證比對項目,本系統資料庫中應補填種苗業者之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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