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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貪瀆如何受到保護及檢舉獎金之標準為何?

(一)有關檢舉貪瀆之保護措施,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十條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
(二)至檢舉貪瀆之獎勵標準,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三條規定,凡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政府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新台幣三十萬元,最高可達新台幣一千萬元,標準如下:

法院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新台幣)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至六百七十萬元未滿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二百八十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未滿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至二百八 十萬元未滿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 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未滿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 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檢舉貪瀆案經法院判決有罪後,經審核後即發給檢舉獎金三分之一,俟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審核後再發給其餘獎金。已發放之獎金,除檢舉人有誣告行為,經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