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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對機關所開立之自行收納統一收據或領據並非有價證券,金額誤繕修改,應於修改處蓋主辦會計職章或印鑑章,是否有明確法規規定?
(一)依會計法第67條規定:「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 憑證內之記載 ,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 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復依同法第102條規定::「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 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
(二)自行收納統一收據或領據亦屬憑證的一種,所以,繕寫錯誤之處應由原開立收據者修正後,由其蓋章(即出納蓋章是也),非由會計蓋章。
(三)有時候發現收據的金額開錯時,出納會用抽換正確收據的方式處理,錯誤的收據就收回來,由出納蓋上作廢章戳留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