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別 |
申請人應備文件 |
作業項目 |
處理期間 |
承辦課室及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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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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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 |
行政室 |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21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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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病蟲害診斷諮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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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採樣日起 2-3 週(視病原種類而訂) |
繁技課 |
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監測預警及診斷服務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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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辦種子調製加工暨寄倉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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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4 日內 |
種苗經營課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委託代辦種子調製加工暨寄倉作業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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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檢查申請 |
種子檢查申請表 依申請項目不同,分為四式: |
◎田間檢查:
◎室內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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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間檢查:依不同檢查作物類別,有不同的檢查期程(例如玉米檢查,從播種、隔離到開花,檢查期程需 2 至 5 個月不定) ◎室內檢查:依不同檢查作物類別,有不同的檢查期程(依據國際種子檢查規則,每種作物都有不同的發芽天數,短則 7 天,長則 28 天不等) |
種苗經營課種子檢查室 |
1. 臺灣地區農作物種苗檢查須知 2.ISTA 國際種子檢查規則 |
委託基因轉殖植物及植物病原檢測申請 |
樣品委託檢驗單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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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 |
生物技術課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受託辦理基因轉殖植物及植物病原檢測收費標準 |
豇豆種子病毒檢定驗證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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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視豇豆生長狀況而定,平均處理期間約 5-6 個月 |
1.受理、收費、發證窗口 : 技術服務室 (04)2582-5425 2.種子提供、檢查、採樣及田間栽種詢問窗口 : 繁殖技術課 (04)2582-5431 |
豇豆種子病毒檢定驗證作業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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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鈴薯種薯病害檢定驗證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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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視馬鈴薯生長狀況而定,平均處理期間約 5 個月 |
1. 受理、收費、發證窗口 : 技術服務室 (04)2582-5425 2. 檢查、採樣及田間栽種詢問窗口 : 繁殖技術課 (04)2582-5432 |
馬鈴薯種薯病害檢定驗證作業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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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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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至發證一般需 4 、 5 個月 |
技術服務室 |
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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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鞋蘭人工培植場產銷異動資料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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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至發證一般需 2 、 3 個月 |
技術服務室 |
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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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培植拖鞋蘭種苗 ( 或切花 ) 出口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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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至核發文件需 5-8 個工作天 |
技術服務室 |
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申請須知 |
備註:
- 本表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公告。
- 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2 項,人民申請案件未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 申請案件除應於當日辦出者外,一律以收件之次日起算,並包含假日計算在內。
- 如因申請人所送表件不全,填寫錯誤等原因,須通知補正者,自通知之日起,至補件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以扣除,至其他情形不屬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5 項規定之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者,不得扣除其所經過之期間。
- 本表訂定之處理期限,其時效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時效之末日;時效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時效之末日。
- 處理期間遇連續 3 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期間予以延長。
- 未能在規定處理時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展期,惟延長以 1 次為限,其申請日數不得超過原公告處理時限,並應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