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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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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首頁 > 最新公告 >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公告表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公告表

案件類別

申請人應備文件

作業項目

處理期間

承辦課室及
洽詢電話

依據

檔案應用申請

檔案應用申請書docx ODT

  1. 受理申請
  2. 文書單位調檔清查
  3. 簽會檔案原承辦單位並陳核場長裁示
  4. 回覆申請人准駁與否之決定
  5. 準備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 如有必需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

行政室
(04)2582-5413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21 章

作物病蟲害診斷諮詢服務

農作物病蟲害診斷諮詢服務報告表docx ODT

  1. 填表單,須留下聯絡資料
  2. 採樣
  3. 組織分離培養
  4. 菌種鑑定
  5. 回覆結果

自採樣日起 2-3 週(視病原種類而訂)

繁技課
04-25825471

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監測預警及診斷服務計畫

委託代辦種子調製加工暨寄倉作業

代辦種子調製加工寄倉申請單xls ODS

  1. 申請人填寫寄倉申請單
  2. 受理申請
  3. 陳核場長裁示
  4. 回覆申請人准駁與否之決定
  5. 倉儲承辦人連同申請人清點寄倉數量後進倉
  6. 申請人領貨前先至出納結清貨款
  7. 申請人以申請單第二聯向倉儲承辦人提貨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4 日內

種苗經營課
(04)2582-543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委託代辦種子調製加工暨寄倉作業準則」

種子檢查申請

種子檢查申請表

依申請項目不同,分為四式:

  1. 一般種子檢查申請表DOCX ODT
  2. ISTA 國際檢驗證種子檢查申請表DOCX ODT
  3. 良種繁殖田田間檢查申請表DOCX ODT
  4. 良種繁殖田室內檢查申請表DOCX ODT

◎田間檢查:

  1. 受理申請
  2. 實驗室主管派遣檢查人員
  3. 檢查人員與申請者確認檢查相關事宜
  4. 檢查人員至現場進行田間檢查
  5. 實驗室主管審核檢查結果
  6. 核發檢查報告

◎室內檢查:

  1. 受理申請
    (需由種子檢查室進行取樣者:
    1-1 實驗室主管派遣取樣人員
    1-2 取樣人員與申請者確認取樣相關事宜
    1-3 取樣人員至現場進行取樣)
  2. 種子樣品登記
  3. 進入種子檢查程序 (分樣、水分測定、潔淨度分析、發芽率檢驗 )
  4. 實驗室主管審核檢查結果
  5. 核發檢查報告

◎田間檢查:依不同檢查作物類別,有不同的檢查期程(例如玉米檢查,從播種、隔離到開花,檢查期程需 2 至 5 個月不定)

◎室內檢查:依不同檢查作物類別,有不同的檢查期程(依據國際種子檢查規則,每種作物都有不同的發芽天數,短則 7 天,長則 28 天不等)

種苗經營課種子檢查室
(04)2333-5102

1. 臺灣地區農作物種苗檢查須知

2.ISTA 國際種子檢查規則

委託基因轉殖植物及植物病原檢測申請

樣品委託檢驗單pdf

  1. 受理申請
  2. 繳交檢測費用
  3. 檢測樣品收樣與確認
  4. 樣品檢測與結果分析
  5. 開立檢測結果報告
  6. 回覆申請人檢測結果報告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

生物技術課
(04)2582-542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受託辦理基因轉殖植物及植物病原檢測收費標準

豇豆種子病毒檢定驗證申請

  1. 豇豆種子病毒檢定驗證申請書doc ODT
  2. 檢查費 1,000 元
  1. 受理申請
  2. 若同意受理,由本場提供繁殖用種子予申請單位進行栽培
  3. 本場進行申請單位採種圃檢查及取樣
  4. 若於檢查期間發現有病株,必要時送檢定機關進行檢定 (檢定費每樣品 30 元)
  5. 申請單位種子採收,並送本場進行種子檢查
  6. 完成種子檢查與採收後,申請單位發函告知並請本場協助包裝事宜
  7. 本場前往申請單位確認種子數量
  8. 發放豇豆種子病毒檢定證明書

需視豇豆生長狀況而定,平均處理期間約 5-6 個月

1.受理、收費、發證窗口 : 技術服務室 (04)2582-5425

2.種子提供、檢查、採樣及田間栽種詢問窗口 : 繁殖技術課 (04)2582-5431

豇豆種子病毒檢定驗證作業須知

馬鈴薯種薯病害檢定驗證申請

  1. G1申請書doc ODT
  2. G2申請書doc ODT
  3. G3申請書doc ODT
  4. G4申請書doc ODT
  1. 受理申請
  2. 若同意受理,本場通知檢查機關前往申請單位查驗與取樣
  3. 若於檢查期間發現有病株,必要時送檢定機關進行檢定
  4. 各階段檢查、檢定合格者,核發馬鈴薯病害檢定驗證證明書

需視馬鈴薯生長狀況而定,平均處理期間約 5 個月

1. 受理、收費、發證窗口 : 技術服務室 (04)2582-5425

2. 檢查、採樣及田間栽種詢問窗口 : 繁殖技術課 (04)2582-5432

馬鈴薯種薯病害檢定驗證作業須知

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申請

  1. 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申請書doc ODT
  2. 種苗業登記證影本
  3. 查核工本費 1 萬元
  1. 受理申請
  2. 由本場進行資格與書面審查,並安排農委會審議小組至苗圃現場查核
  3. 本場將現場查核結果報告交給審議小組會議審議
  4. 審核通過,核發拖鞋蘭人工培植場證明書

申請至發證一般需 4 、 5 個月

技術服務室
(04)2582-5425

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申請須知

拖鞋蘭人工培植場產銷異動資料申報

拖鞋蘭人工培植場產銷異動申報書doc ODT

  1. 受理申請
  2. 本場進行資格與書面審查
  3. 會同農糧署至苗圃現場查核
  4. 由本場核發拖鞋蘭人工培植場產銷異動結果通知書

申請至發證一般需 2 、 3 個月

技術服務室
(04)2582-5425

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申請須知

人工培植拖鞋蘭種苗 ( 或切花 ) 出口申請

  1. 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申請書 ( 需至農委會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填具 )
  2. 查核工本費 300 元
  1. 受理申請
  2. 由本場進行書面審查或現場查核
  3. 初審符合者轉至農糧署進行複審
  4. 複審通過後由農糧署核發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

申請至核發文件需 5-8 個工作天

技術服務室
(04)2582-5425

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申請須知

備註:

  1. 本表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公告。
  2. 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2 項,人民申請案件未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3. 申請案件除應於當日辦出者外,一律以收件之次日起算,並包含假日計算在內。
  4. 如因申請人所送表件不全,填寫錯誤等原因,須通知補正者,自通知之日起,至補件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以扣除,至其他情形不屬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5 項規定之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者,不得扣除其所經過之期間。
  5. 本表訂定之處理期限,其時效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時效之末日;時效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時效之末日。
  6. 處理期間遇連續 3 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期間予以延長。
  7. 未能在規定處理時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展期,惟延長以 1 次為限,其申請日數不得超過原公告處理時限,並應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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