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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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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申辦作業系統將於100年5月1日起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進行「CITES出進口許可同意文件跨機關電子化資料交換作業」介接。

農業部簽審通關作業平台與國貿局介接後「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申辦系統操作注意事項
  1. 先前已於農業部簽審通關作業平台申請帳號者免重新申辦,沿用舊帳號即可,密碼請定期更換。
  2. 出口種類:選擇種苗出口或切花出口,同一證明文件只能選擇一項,因此同時出口種苗與切花時,必須分開二個申請案。
  3. 購買者身分:
    (1)如由拖鞋蘭培植場自行出口至國外時購買者類別請選「國外買方」,購買者名稱、地址、電話請填國外購買者資料;
    (2)如委託國內出口商出口,購買者類別請選「國內出口商」,請填寫統一編號,如為個人身分請填個人姓名與身分證字號,購買者資料填寫國內購買者資料即可。本項資料須與向國貿局申請CITES出口許可證上出口人資料一致。
  4. 貨品明細:
    (1)項次:為配合CITES出口許可證之申辦,每一證明文件申請案只能申請26個項次,出口品種超過26個時,請分成2個申請案。
    (2)品種名稱:
    A.由系統中培植場登記之品種名稱帶入,免填寫品種名稱,同一代號、品種之不同規格請填寫於同一項次中,系統將自動控管避免重複。
    B.如向其他已登記培植場購買者,請先將購買證明資料傳真或掃描後Email至管理單位產業服務科,辦理登記資料之異動後,再申請該品項之出口。產業服務科傳真04-25825470,承辦人電話04-25825436、Email: rusuli1107@tss.gov.tw。
  5. 「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線上填寫資料後,請於線上送出並列印出申請書,加蓋培植場、負責人章戳,並繳交查核工本費300元/件後,郵寄本場台中市新社區興中街46號申辦。
  6. 本場審核後由系統自動轉農糧署辦理證明文件之核發,但系統介接後農糧署將免發之紙本「人工培植拖鞋蘭證明文件」,由系統傳送核准文件編號給申請者,申請者依此核准文件編號向國貿局申辦CITES出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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